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城乡供需 > 日常供需 > 人找车 > 正文
    购物车
    0

    这种“玩笑”开不得!男子在微信群发一句话被判9个月!

    yyh2yuanlinye     2017-09-25 20:36:44     浏览:21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yyh2yuanlinye
    级 别
    贡献值
    免费发布 注册会员 点击查看电话号码


    31岁的外来工张强(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玩笑话被追究刑事责任判有期徒刑9个月如今,他真是肠子都悔青了他到底说了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2016年9月4日晚,张强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强,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强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强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6月13日,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强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无独有偶。今年1月15日,打工者王某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在自己的QQ空间内发布,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3天后,王某被警方查获归案。

    王某表示:“我发视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空间的点击率,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并非故意宣传恐怖主义。”

    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近日,临沂市平邑县一男子林某微信群散布"要弄点炸弹去炸天安门"的个人极端言论,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民警迅速开展调查。

    经查实,该网民为温水镇24岁的男子林某。随后,温水派出所经缜密侦查,一举将林某抓获归案。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所有人都应该引以为戒。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在微信、QQ、微博等公共平台上一定要谨慎发表言论,国家网信办新规:2017.10.8日实施,微信群已经开始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所以请小伙伴们今后微信、QQ、微博发消息一定要注意哦~~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